妻子捉奸拍照是侵权行为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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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捉奸拍照是侵权行为吗?近日,河南郑州市的市民罗玲给本报编辑部写信说,她在自己家将丈夫袁某与情妇孙某捉奸在床,用相机拍下了两个人的裸照。没想到,身为第三者的孙某近日却向郑州市妇联递交了《请求支援控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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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捉奸拍照是侵权行为吗 ? 近日,河南郑州市的市民罗玲给本报编辑部写信说,她在自己家将丈夫袁某与情妇孙某捉奸在床,用相机拍下了两个人的裸照。没想到,身为第三者的孙某近日却向郑州市妇联递交了《请求支援控诉书》,要求有关部门“追究罗玲的刑事责任”,被妇联拒绝。孙某维护自己“权益”的举动,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在新的《婚姻家庭法》修改过程中,由这件事情所引发出来的一些问题引起了各方人士的普遍关注。 妻子捉奸拍照是侵权行为吗 罗玲在给编辑部的信中称:从1999年7月起,她就多次向其丈夫袁某的单位及有关部门反映他的外遇问题,但因为没有确凿的证据而未被理睬。同年12月17日凌晨1时许,她在两个哥哥的陪同下回自己家取衣服,碰见袁某与其情妇孙某正在卧室床上奸宿,就当场进行了拍照,并随后打电话找来袁某单位的领导、110巡警及有关法官到现场证实。谁知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孙某竟向郑州市妇联递交了《请求支援控诉书》。孙某在控诉书中称,被申请人罗玲“擅自闯入他人住室对申请人进行辱骂,并拍摄了申请人的裸体照片,四处传播,从而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人格尊严及身心健康,故申请人欲追究被申请人的刑事责任,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对此,罗玲说:“在我自家的卧室床上目睹了他俩的通奸证据,为向有关部门提供证据而拍摄现场照片,这也违法吗?” 针对罗玲的疑问,记者采访了全国妇联权益部的胡晓林女士。她认为罗玲的行为不违法。同时胡晓林觉得第三者孙某要求“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说法很荒唐。她说:“合法权益的前提首先是合法的、光彩的,孙某在罗玲家里和其丈夫奸宿本身就不合法,被合法妻子抓住了,反告别人侵权,还要求受到法律的保护,于法于理都说不通。”她认为,只要罗玲没有拿着照片去四处传播,主观上不是故意诽谤、侮辱,就没有侵犯孙某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民庭的法官吴晓芳的看法是:“孙某告罗玲私闯他人住宅的理由肯定不成立。罗玲是在她自己家里捉到奸宿的孙某与自己丈夫的,谈不到私闯他人住宅,所以,构不成刑事责任。至于拍下的照片是否侵犯了孙某的其他权益如名誉权等还有待探讨。那要看她的目的、传播的范围和后果,如果是为了离婚诉讼中取证,证明丈夫有过错,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照片只作为给法院及有关部门提交的证据,这些都不违法。反之,如果罗玲拿着照片四处张贴、散发,孙某告她侵犯名誉权是成立的。”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庭长齐丽华认为,法律保护的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只要是合法的权益,无论其性别、地位,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三者也不例外。就目前罗玲捉奸拍照的行为来说,孙某告其侵犯她的合法权益,主要看她要求维护什么权益,如果是名誉权的话,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她的名誉权已被她自己破坏了,法律也无法保护。尽管罗玲在取证过程中,行为可能有些过激,但只要主观上不是故意侮辱,客观上又不故意宣扬,从法律角度上看,不好说侵犯了孙某提的权益问题。对人们来说,这件事的道德评判似乎不成问题。连一些报纸的标题都用“第三者反咬一口”这种感情倾斜的强烈措辞。不过法律到底不是人情,这个“理直气壮”的第三者所言是否有理有据,几位法律界的人士给我们做出了明确的回答。 捉奸引发的另一种侵权 丈夫与别的女人通奸,被妻子撞见的尴尬场面在当今社会已不是什么新闻和丑闻了。上述事例只是一只典型的麻雀。有的男人在外面包二奶、三奶,做妻子的很受伤,也很无奈。她们投诉无门。告到单位,人家说离了算了。告到有关部门,得到的答复是证据不足,不与理睬。这些受伤的妇女只好自己去“蹲守”以“捉奸捉双”,或求助于私人侦探。但这是否会构成另一种侵权?如何看待捉奸现象? 这是两个真实的“捉奸”案例。据《羊城晚报》报道,1998年,河南省安阳市的刘女士怀疑自己的丈夫与一位姓付的小姐有奸情。一次,刘女士带着几个人,当场捉住了两人通奸的事实。愤怒中的刘女士用剪刀剪掉了付小姐的头发,并将赤身裸体的付小姐与自己丈夫反绑在一起。刘女士以为这次是铁证如山,便打110报了警。但事情的发展与刘女士的初衷完全相悖。经鉴定,刘女士丈夫与付小姐的伤已构成轻微伤。1998年9月6日,安阳市公安部门依法对刘女士刑事拘留。不久,该市的检察机关又以侮辱罪,对捉奸的刘女士提起公诉。一个专门向委托人提供秘密调查服务的私人侦探队伍1999年底出现在成都的大街小巷。当地的记者跟随私人侦探去侦查一位不忠丈夫越轨行为的证据。委托人是其妻子。他们爬上楼顶,向对面楼的屋里观望,屋内出现了其妻最不愿意看到的一幕。事后,当地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私人侦探的这些行为,侵犯了被侦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即隐私权及名誉权等,弄不好,他们还会成为被告。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的律师刘巍说:“自己丈夫与别人通奸确实有悖于社会公德,应受到谴责,但作为妻子必须遵循正确的途径来解决问题,决不能‘以毒攻毒’。否则,不但自己得不到法律保护,反而使自己由‘受害者’变为‘加害人’,弄不好,还会引发另外一种侵权。”对于用捉奸来取证的做法,她觉得不可取。这位专职代理离婚案件的律师认为,捉奸费时费力,并且给人的心理造成很大压力,易引发冲突,激化矛盾,有伤社会风化。另外,有些捉奸者的目的不是取证,而是为了报复。最高人民法院的吴晓芳法官则不赞成私人侦探和捉奸,她觉得这样做的负面效应很大,有可能重蹈“文革”期间没有私人空间、个人隐私、随意侵犯人权的覆辙,给社会造成新的不安定因素。民法专家何山对捉奸现象的看法则与她们大相径庭。他说:“这个第三者是恶人先告状。实际上是她破坏了别人的家庭,被逮了个正着。妻子捉奸无可非议。夫妻间互有忠贞的义务,其表现为性的专一,夫妻一方与他人通奸,另一方有权利制止这种行为和获取证据。因此,有过错的是通奸者,而不是捉奸人。”他认为通奸行为有伤社会风化,作为妻子,应该勇敢地站出来与第三者斗争,寻求法律的保护。《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维护社会稳定,由于第三者插足而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第三者应承担法律责任,夫妻双方有过错的一方应给无过错方经济赔偿。 听了何山老师的话,看了上述案例,回过头来再想,如果把对第三者的惩罚条款和过错赔偿制度写进未来的婚姻法中,那将会出现什么样的问题呢? 过错赔偿会导致捉奸成风?罗玲在给编辑部的信中写道,她捉奸拍照的目的是为了取证。当时,她正在法院起诉绍兴侦探取证与袁某离婚,法院看到了她提供的证据后,认定他们夫妻的感情破裂,遂下达了离婚判决。但罗玲则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公,在财产分配上没有体现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目前,《婚姻法》正在酝酿修改,传闻有惩罚第三者的条款和离婚过错赔偿制度。怎么知道有过错?谁负责取证?是公民自己吗?过错赔偿条款是否会导致捉奸成风?对这些问题两种观点针锋相对,各有各的理。修改《婚姻家庭法》专家试拟稿起草组召集人杨大文教授告诉记者:“惩罚第三者是部分已婚妇女特别是中年妇女的呼声,但这在立法中是不会被采纳的。目前,该法的试拟稿已经上报全国人大法工委,法律不会专门对第三者而引起的婚外恋行为规定惩罚条款。这个问题确实有人提出来,我想这次修改是不可能涉及这些内容的,法律有它该管的领域。”对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设立,杨大文的看法是“由于一方有第三者而造成的婚姻破裂,离婚时可以请求过错赔偿。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交给受害方,是合适的”。那么,婚姻中的“过错”该如何理解?杨大文说:“对这个问题目前的法律未做出明确的界定和解释。我们现在说的过错是重大过错,如重婚、丈夫包二奶、养情妇等行为,这些做法从法律角度看因果关系非常明显,也确实给配偶带来了精神上的伤害。有的夫妻生活了十几年了,离婚时很难说一个人有过错,而另一个人一点都没有过错。确认过错方有难度,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这个问题。但其基本思路应该是一方过错大于另一方的过错加上客观因素之和。即两个人错误的悬殊较大,大的一方为过错方。”杨大文教授承认,对过错方的认定,操作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如取证问题等。但他觉得取证问题不是立法所能解决的,任何领域的立法均是如此。立法只能规定一些搜集证据、判断证据的规则。他透露,关于离婚过错赔偿制度已被列入婚姻法修改的试拟稿中,但最后是否被立法部门采纳还是未知数。   全国妇联权益部的胡晓林认为,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实施,不会造成捉奸成风。刚开始可能会多一些,但不是必然结果。现在的婚姻法没有这个条款,可捉奸现象也同样存在。至绍兴侦探公司于取证肯定是当事人自己去取,而取证难问题,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都存在。不能因为这个问题,法律就不做规定。用法律制度来保护无过错方,使其有法可依,投诉有门。既保障了有过错方的权利,又使无过错方在经济上得到了赔偿。同时也告诉人们,法律提倡什么,保护什么,反对什么。我国婚姻法的核心是一夫一妻制,这意味着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不能随心所欲,必须遵守法律规定。这是符合法律理论和精神的。建立离婚过错赔偿制度,将对重婚和非法姘居的行为有遏制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吴晓芳则持另一种观点。她不主张设立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理由是一些当事人可能因为举证困难而难以执行,并且导致夫妻矛盾激化,捉奸之风盛行。目前因捉奸而造成的伤害、杀人等恶性案件屡见不鲜,由此会给社会带来较大的负面效应。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设立,无疑在鼓励大家都去窥探别人的隐私,这非常可怕。这种规定弊大于利。她认为,法律的手不应伸得太长,一个复杂的社会,我们不能期望法律的调整范围无所不在。她的话诠释了一个理念:法律是神圣的,但不是万能的。 举证为立法出了道难题如果在修改了的婚姻法中加上离婚过错赔偿的条款,将重婚、姘居的行为视为有重大过错的话,那么取证问题将困扰着当事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李银河也觉得这是一个难题,她说,让无过错方提供证据,对于他们来说是一种伤害。此外,她坚决反对赋予公安机关捉奸的职能,这样警力将大大增加。那么,这个问题该如何解决呢?这位大名鼎鼎的社会学家也是一筹莫展。一位曾办过重婚案的检察官说,对于重婚和包二奶的问题,除了界定难,取证难是另一个困扰。199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原先属检察院管辖范围的“重婚事实侦查”,要靠当事人自己举证了。这位检察官说,这些案件具有跨地域和隐蔽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取证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除了拍摄重婚嫌疑人的住所和共同生育子女的照片外,还必须收集周围群众的证言。而这一点随着近几年商品房出租的增多,邻里关系的疏远,已逐渐变得艰难。一个有着各种办案经验的检察官对此尚且如此,更何况那些普通的当事人呢?那么,离婚赔偿制度在法律上能否操作?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桢对记者的疑问发表了自己看法,她的意见是:离婚赔偿制度切实可行。要取得证据不一定非要捉奸,用其他方式也能找到证据。现在人们很大胆,公开姘居,取证不是难事。她对广东省近日出台的《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中的第四条关于重婚的取证方法较为赞同,即被害人起诉所提供的证据不足或者无证据的,法院应当将案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这样,有些关于重婚的证据不足问题就迎刃而解了。至于包二奶、非法同居的取证则应依赖当事人自己,如果取不来,那也没有办法。据羊城晚报报道:目前,广东的有关部门也在研究《意见》的可操作性。广东省妇联权益部的负责人认为,取证难,是处理重婚和丈夫“包二奶”的老大难问题。 据了解,一些含冤的妻子以为《意见》出来后,对付自己丈夫“包二奶”的事情就万事无忧了,当起诉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或无证据时,可以由公安部门侦查。一报案,公安一切都会“搞掂”。其实,事情并非如此简单。当事人需要提供第一手准确资料,包括丈夫及二奶的真名实姓,“金屋藏娇”的具体门牌地址等。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证明自己是无过错的一方,众多的妻子当上了业余“福尔摩斯”。有位业余“女侦探”自称花了两年的时间,走街串巷、上山下乡,最终查清了丈夫包二奶、生子入户的事实。为了拍“奸夫淫妇”以及他们的“全家福”,她千方百计,历尽艰辛,背着相机昼出夜伏数月,却始终一无所获。有次,她好不容易摸上“金屋”,窗外可看到屋内有床,但里面却空无一人。她在街上取证经常碰壁。物业公司为了维护业主的隐私,守口如瓶。旁人也不想管闲事,怕惹事生非。有位刑庭的法官透露,由于取证难,由当事人自诉的、举证的重婚案件成功率很低。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反映,在近几年处理的重婚案件仅几例,《刑法》规定的重婚罪名形同虚设。取证难困扰着当事人,从而导致法院审理的重婚案越来越少,而到各地妇联投诉丈夫与第三者非法同居的个案却越来越多。上述问题使法官们困惑:设立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本意是好的,但如何操作?法律不能仅从感情和愿望出发,操作问题是法律必须面对的一个方面。他们担忧,既然在操作上诸多问题,那么对无过错方的赔偿条款是否可行?这些将是摆在立法者面前的难题。   在中国的历史上,恐怕没有哪部法律像婚姻法这样牵动人心了。由于它涉及到伦理道德、传统文化等一系列问题,自1996年起至今,法学家、社会学家、妇女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一次又一次的为尚未出台的婚姻法把脉。因为婚姻又是每个人生活中的重头戏,理所当然引起了广大群众的关注。上有专家把关,下至百姓参与,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一部面向21世纪、内容全面、结构合理、具有前瞻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的婚姻法规将摆在我们的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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